
朗读
新政办发〔2016〕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一、总 则
1.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等。
2.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调查村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图斑中种植粮食类作物情况并申请补偿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各村级调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审核认定、统计汇总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情况,组织实地抽查复核,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情况,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补偿方案,并会同县农业部门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落实和补偿资金的发放。
3.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必要的工作经费在县财政下拨的相关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补偿范围、对象、标准和条件
1.耕地保护补偿范围: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自2016年起,我县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实施全面补偿。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常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2.耕地保护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3.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在耕地保护补偿实施细则中另行明确。
对农户的补偿标准按照新昌县财政局《关于上报新昌县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新财农字〔2015〕608号)及新昌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新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农〔2015〕111号)和新昌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新昌县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农〔2016〕48号)文件,已对农户进行了补偿。因此,我县只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4.耕地保护补偿条件:实行耕地保护责任与经济补偿挂钩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该村村级耕地保护专项资金,
同时扣减相应的保护建设资金: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被卫片执法或日常巡查等发现,落实经济补偿年度内尚未整改纠正的;二是违规使用、挪用、移用补偿资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比例扣减当年该村村级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同时扣减相应的保护建设资金:一是占用耕地挖塘养殖水产、发展林果业的;二是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耕地抛荒、闲置或受到环境污染的。
三、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资金筹措
新昌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其他财政资金及上级下达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二)资金使用管理
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2012〕610号)规定使用。资金试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所在村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按规定使用。
(三)资金发放程序
1.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提供2015年度各行政村耕地面积和图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调查、统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认定、汇总、公示等工作。公示期为7日,如有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核,并进行修改。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村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明细。
3.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各村基本农田粮食类种植等耕地保护情况,确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方案,并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和《今日新昌》进行公告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4.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联合审定后,函告财政部门拨付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四、监督管理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县财政下拨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下拨村并负责监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
为确保补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建立补偿资金评估监管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偿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管。
对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村,按照规定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