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佛寺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新昌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佛寺分公司报来的《关于调整大佛寺景区游览车收费价格的请示》(新旅集大〔2016〕5号)悉。鉴于大佛寺景区游览车运行成本有所上升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服〔2011〕344号)等有关规定,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大佛寺景区游览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大佛寺景区游览车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5元/人.次(单趟)。
二、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售票处及景区内显著位置以公告形式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本批复从2016年11月21日起执行。原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发展计划局)有关大佛寺景区游览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