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DXCD01-2016-0008
新政办发〔2016〕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保障职工医疗需求,现就《新昌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新政发〔2013〕33号)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调整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缴费
企业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5.5%,职工个人缴费为缴费工资的1%(暂不缴费);个体劳动者缴费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暂按4.5%缴费)。
二、调整企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在职职工(含个体劳动者)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
三、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四、调整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累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再设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报销标准调整为: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超过10万元至25万元部分,在职职工分别报销80%、85%、90%,退休人员分别报销90%、93%、95%;超过25万元部分,报销90%,上不封顶。
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当年个人账户金调整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建立。
六、执行全市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大病医疗保险统一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6〕47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七、其他
1.自费费用是指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或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中药煎药费,空调费,伙食费,床位费超过规定标准以上部分,材料费中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等。
2.自理费用是指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中按比例自理部分,转外就医按比例自理部分等。
3.自付费用是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按规定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时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原职工医保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