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7〕69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现就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读生)到非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就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学对象
非本县户籍的适龄随读生
二、入学条件
申请随读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我县取得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
小孩在2017年入学,其父母未取得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的,要求父母双方在我县居住登记满3个月。
2.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我县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我县依法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小孩在2017年入学的,要求父母一方在我县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我县依法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以上条件时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入学当年度的6月30日。
三、入学证明材料
1.父母一方与我县相关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有关工商营业执照等。
2.父母在我县的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
3.户口簿和父母双方身份证;父母双方在我县按规定办理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
小孩在2017年入学,其父母未取得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的,要求提供父母双方在我县居住登记满3个月的证明。
4.父母一方最近6个月(2017年为3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持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及税务登记证)。
5.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报名时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定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报名资格。
四、操作办法
1.符合上述入学条件的随读生可向申领居住证的镇乡(街道)所在地的学校(不含城区学校,下同)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根据学区生、城区随读调剂学生、本学区随读生顺序招生。当随读报名学生超出招生计划时,则按以下规则招生: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优先,只有一方缴纳社会保险的,则社会保险缴纳时间长的优先。未录取部分学生由教体局统一调剂到仍有学额的其它镇乡学校就读,如不服从调剂,则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2.不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读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3.需在城区学校就读的按当年新昌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随读生招生实施意见执行。
4.已在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随读生及父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补办居住证。
五、有关工作要求
1.规范招生秩序。凡符合条件需在我县申请入学的随读生,其父母应向申领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的镇乡(街道)学校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报名时间一般在学区生及城区随读调剂生招生完成后,具体时间由各校另行安排。学校要组织人员及时做好随读生就学资格的查验工作,对经查验符合就学条件的,由学校组织公示。各校要遵循本意见总体精神,制订完善相关操作细则。
2.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切实增强各项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把握标准,严格控制班额,规范履行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中心学校、街道教育工作站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将对中小学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3.加强宣传引导。各校要多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外来务工人员早知晓、早准备。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读生要耐心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以便他们及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