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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新经信〔2017〕17号
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
新昌县创新型苗子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123”企业培育工程,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创新型苗子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委办〔2013〕71号)文件精神,经县领导同意,现就做好2017-2018年度新昌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全县规上企业增长速度,或增长速度超过行业平均增长10个百分点以上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
3.主导产品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县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的企业优先。
4.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列入县创新型苗子企业认定范围。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自愿填写《2017-2018年度新昌县创新型苗子企业申报表》,并连同创新能力项目证明材料、上一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等资料整理成册(一式2份),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相关部门审核后,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送县经信局综合经济运行科(联系电话:86239613)。
希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通知和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做好初审工作。逾期将不再申报。
附件:2017-2018年度新昌县创新型苗子企业申报表
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2月13日
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