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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逐步完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浙江省物价局通告2015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7年1月1日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仍按2016年度标准执行。
2.2018年1月1日起,砖混结构成套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为5.3元;砖混、砖木等其它结构非成套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在2016年的标准基础上适当调整,上调幅度控制在10%以内。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