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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昌县社会公共服务大楼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的批复
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调整新昌县社会公共服务大楼建设工程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原则同意调整该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现对我局新发改审〔2015〕220号批复的建设内容调整如下:
为使社会公共服务大楼布局更加合理,同时提高有效利用空间,同意将大楼西面部分由四层调整至五层。调整后,项目总建筑面积由34659.93平方米增加为36347.16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建筑面积由22481.09平方米增加为24168.32平方米,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仍为12178.84平方米。其余内容仍按我局新发改审〔2015〕220号文实施。
请据此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