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7〕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非法“一户多宅”专项整治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根据省政府提出的 “2019 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以及市政府提出的“省定三年任务两年完成”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是农民的重要物权,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深化农村各项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主动作为,把握政策、规范登记,落实分工、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根据《通知》要求,按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现实情况,通过二年时间的努力,争取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行政村农村(A类村、规划撤并自然村、列为拆迁范围村、下山脱贫和地质灾害搬迁村除外)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各乡镇、街道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2017年底前要求达到60%以上,2018 年底全面完成,2019 年起建立常态化确权登记发证机制。
二、明确标准,规范实施
(一)落实项目实施经费(不包含原房产测绘费用)
(1)村庄数字地籍测绘调查费用12万元/平方公里;二调已测量村庄修正补充测绘调查费用8万元/平方公里;
(2)原农房登记项目遗漏的房屋修补测费用:0.4元/平方米;
(3)权调、建库、打证等全流程(审核环节外)外包单价285元/户,不能发证的减去相应费用,单价200元/户;
(4)村镇工作经费、设备采购等预计总费用400万元;
(5)以上费用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工作量由各乡镇、街道统计,国土所审核。
(二)落实项目作业单位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项目的测绘、建库等工作由承担原农房登记项目房产测绘工作的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煤炭测绘院和浙江华东测绘院三家作业单位继续承担,不再另行招标。
各乡镇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外包项目环节,进行委托实施,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我县参考价。试点村的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农村地籍房产数据挂接、不动产权籍图绘制等相关工作,由县国土局按以上参考价委托实施。
(三)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加快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4.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分段开展,加速推进
1.试点推进阶段(2017年8月至9月)。各乡镇、街道选择一个行政村作为试点,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原农房登记收集的相关资料,分析测绘成果、权源依据、审批档案等登记资料,确保产权清晰、面积准确、来源无误、结果无异,并形成一户一意见、一宗一档案,并对档案进行分类,分符合登记条件的、可通过补办登记的、不能登记的三大类。同时,要继续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为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