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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九峰片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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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7〕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十九峰片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十九峰片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全面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提升十九峰景区的品质,须搬迁澄潭镇左于村桂竹岭脚自然村、左于村部分地段、横联村义亩潭自然村和镜岭镇雅庄村新屋头自然村的房屋,结合新农村规划建设和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县房屋搬迁补偿相关政策,充分保障被搬迁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新昌县十九峰片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下称《方案》)。具体如下:

一、房屋搬迁目的:加快新昌旅游二次创业步伐,全面实施全域旅游的发展战略,打通通景公路最后一公里,全面提升十九峰景区的品质。

二、房屋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详见《新昌县十九峰片区房屋搬迁规划红线范围》)。

三、实施主体:县国土部门负责该片区搬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建设部门负责该片区房屋搬迁补偿的组织工作;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该片区房屋搬迁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除补偿的具体事务工作,该项目所涉及的资金由新昌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统筹。

四、实施时间: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17年10月30日为本项目实施期限;2017年8月29日前为房屋测绘评估复核期,争先签约和签约腾空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在争先签约期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享受争先签约奖。

五、房屋搬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欲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自行实施的,不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红线控制范围内不准抢种新种花木、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如有抢种新种的,一律不予补偿;暂停审批新的房屋建筑及新的工业项目;(土地不得流转,如流转一概无效);严禁搭建抢建建筑物及房屋装修、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予以取缔,一律不予补偿。

六、工程建设涉及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等线杆和线路设施迁移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迁移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七、被搬迁房屋所有人权利的行使:鉴于农村房屋权属的特殊性,由户主代表户内所有成员行使被搬迁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户主因故不能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应书面委托授权户内其他成员或其他自然人行使。

八、评估机构选定: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房屋所有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提供,家数不得少于三家。

九、测绘评估要求:受委托的房屋测绘、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独立开展测绘、评估工作,并将测绘、评估以及其他调查情况在搬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实施单位须安排测绘、评估和事务工作人员到固定场所解释,接受咨询服务。对确属错误的,及时予以修正答复。经公示无异议的内容,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十、被搬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确认依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十一、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权属认定小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十二、本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两种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十三、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必须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比准价评估补偿。

十四、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迁建安置。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安置地块由所在村负责安排落实,每户按所在村规定安排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安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十五、选择迁建安置房屋价值计算标准。

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搬迁村组集体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已经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对地上房屋补偿的原村组集体房屋按双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十六、住宅房屋被搬迁的其他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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