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7〕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梅渚镇下衣区块搬迁改造房屋拆除补偿及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梅渚镇下衣区块搬迁改造房屋拆除补偿及安置方案
为改善梅渚区块人居环境,充分保障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新农村规划建设和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县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制定《新昌县梅渚镇下衣区块搬迁改造房屋拆除补偿及安置方案》(下称《方案》)。
一、改造目的:实施旧村改造,改善农户人居环境,促进园区和新农村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改造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详见《下衣村整村搬迁征收控制红线图》)。
三、实施主体:县国土部门负责梅渚镇下衣区块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建设部门负责梅渚镇下衣区块改造房屋补偿的组织工作;梅渚镇人民政府负责梅渚镇下衣区块改造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除补偿的具体事务工作;高新园区负责改造资金保障和安置土地基础设施配套。
四、实施时间:本方案生效之日(生效以本《方案》公告为准)至2017年10月31日为本项目实施期限。房屋测绘评估复核期、争先签约期和签约腾空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在争先签约期内签约的享受争先签约奖,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预签协议,预签协议户数原则上要求达到全村搬迁对象总户数90%(含)以上,经实施单位公告,预签协议自动转化为有效协议,公告之日即为协议生效之日。
五、补偿安置方式:梅渚下衣区块改造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两种方式。
六、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鉴于农村房屋权属的特殊性,由户主代表户内所有成员行使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户主因故不能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应书面委托授权户内其他成员或其他自然人行使。
七、评估机构选定: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提供,家数不得少于三家。
八、测绘评估要求:受委托的房屋测绘、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独立开展测绘、评估工作,并将测绘、评估以及其他调查情况在改造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实施单位须安排测绘、评估和征收事务工作人员到固定场所解答,提供咨询服务。对确属错误的业务操作,及时予以修正答复。经公示无异议的内容,可作为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之一。
九、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为确认依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十、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县拆改办和镇权属认定小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十一、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必须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比准价评估补偿。
十二、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迁建安置。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安置地块由改造村负责安排落实,每户安排宅基地面积99平方米;70周岁(含)以上单独一户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安排宅基地80平方米;宅基地安排由梅渚镇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十三、选择迁建安置房屋价值计算标准
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拆除村组集体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已经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对地上房屋补偿的原村组集体房屋按双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