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解决全县部分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及被征地农民农转非人员户口问题,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公开公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实施,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准予回农村落户:
(一)1995年至2016年11月30日毕业(肄业、结业),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
(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为我县农业户口;
(四)申请户口回迁时户口在本县;
(五)本人在落户地农村有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
(六)毕业生个人档案已保管在本县人才市场。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农转非人员准予回农村落户:
(一)符合新政发[2013]66号文件规定,因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轨办理了“农转非”;
(二)在落户地农村有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被征地农民户口可申请迁回农村,落户地仅限于原籍地农村,符合条件的已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系县内农村,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可直接迁入配偶户内。
第六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就业情况、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并签署审核意见。县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有关经济适用房的享受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县房改办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有关房改购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的享受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 钦寸水库移民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选购公寓房的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在落户地农村有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的情况并签署意见。当地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公安机关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被征地农民户口迁移的办理。
第七条 原户口所在地为钦寸水库库区所在村,符合大中专学生回农村落户条件且未选购公寓房的,经配偶或父母亲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同意,可将户口迁到安置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