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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方...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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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7〕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新政发〔2012〕15号)文件同时废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价格补贴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实施价格补贴依据及启动和停止条件

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按月编制的相关价格指数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当全省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者全省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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