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7〕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环节
1.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视为立项,发改局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各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下达文件办理各项手续。
2.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或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视为立项,在项目单位出具土地证或国土局出具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证明后,发改局不再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在初步设计报批时提供。各部门据此办理各项手续。
3.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由发改局出具联系单,在报相关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后合并编报初步设计。
4.精简前置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只保留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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