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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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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公共交通运行机制,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8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村通公交”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完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推动交通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加快实现城乡交通基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按照 “政府指导、行业协调、整合资源、发展惠民”的原则和“提前退出、适当奖励”的改革政策,改革现行农村客运运营模式,打破城乡二元格局,整合城乡客运资源,逐步建立城乡公交、镇村(镇)公交二级运营网络,形成线网科学、运营有序、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城乡公交运营新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改革范围和具体政策

本次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范围为全县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及拔茅专线车。在新昌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工作。改革完成后,由新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城乡公交和城市公交两家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别负责全县城乡公交和城市公交的运营、管理。

改革主要涉及三项内容:

(一)运营体制改革

1.农村客运国有化改造

改革所涉及的股份制农村客运企业,可选择提前退出经营或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到期后终止经营。

农村客运企业选择提前退出经营的,对按照改革进度安排,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配合完成改革工作,享受车辆现值补偿、退出经营奖、社会贡献奖和配合奖等奖励政策。

车辆现值补偿:根据车辆购置金额和使用年限, 自道路运输证办理之日起以月为单位,按8年等额折算车辆现值。农村客运企业也可自行处置。

退出经营奖:对按照改革进度安排,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退出农村客运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农村客运国有化改造,自行妥善处置本企业管理、司乘等相关人员,处置好善后工作并完成营运证照等相关注销手续的,按下列办法给予退出经营奖:

(1)11-20座设为基数1,退出经营奖12万元/辆;

(2)10座以下为0.5,退出经营奖6万元/辆;

(3)21座以上为1.3,退出经营奖15.6万元/辆。

(以2017年2月22日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数为准,下同)。

社会贡献奖:考虑到各农村客运企业在方便城乡居民出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给予每辆车10万元的社会贡献奖。

配合奖:对按照改革进度安排,在规定的日期前配合改革工作,完成相关手续办理,且不发生罢运、上访、拦截车辆等妨碍改革行为的,给予每辆车8万元的配合奖。超过规定日期的,则按每日每辆2万元标准扣减配合奖,扣完为止。

选择到期终止经营的,至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满后无条件退出经营,不作任何补偿、奖励。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作出任何选择的,均视为选择到期终止经营。选择到期终止经营的农村客运企业,在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内,必须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营运,不得妨碍增开新线、调整线路。

具体奖项发放时间和额度由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2.拔茅专线车国有化改造

改革涉及的10辆拔茅专线车经营者,可选择提前退出经营或者车辆营运期到期终止经营。

拔茅专线车经营者选择提前退出经营的,在规定截止日期前配合完成改革工作,享受一次性补偿奖励政策。

一次性补偿奖励政策:拔茅专线车经营者在规定的日期前配合改革工作,自行妥善处置管理、司乘等相关人员,处置好善后工作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且不发生罢运、上访、拦截车辆等妨碍改革行为,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27号)精神,给予拔茅专线车经营者每辆车62.685万元一次性补偿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贡献奖、配合奖、车辆现值等)。超过规定日期的,则按每日每辆2万元标准扣减一次性补偿奖励。

选择到期终止经营的,车辆营运期满后无条件退出经营,不作任何补偿、奖励。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作出任何选择的,均视为选择到期终止经营。选择到期终止经营的拔茅专线车经营者,在车辆营运期内,必须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不得妨碍增开新线、调整线路。

一次性补偿奖励的发放时间和额度由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3.客运站场处置

对改革涉及三个客运站场(大明市、大市聚、长征)由产权方按照自愿原则,在改革进度安排截止日期前,由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回购或由其自行处置。

4.改革进度安排

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分三期组织实施。

第一期为新昌县回山便捷客运有限公司,涉及农村客运车辆32辆。

新昌县回山便捷客运有限公司选择提前退出经营的,须在2017年7月5日24时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办理;超过日期的,则按每日每辆2万元标准扣减配合奖,扣完为止。截止2017年7月9日24时仍未选择提前退出经营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作任何选择的,均视为选择到期终止经营,不作任何补偿和奖励。

第二期为新昌县沙溪便捷客运有限公司、新昌县大市聚便捷客运有限公司、新昌县小将便捷客运有限公司及新昌县联谊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拔茅专线车,共涉及农村客运车辆69辆,拔茅专线车10辆。

新昌县沙溪便捷客运有限公司、新昌县大市聚便捷客运有限公司和新昌县小将便捷客运有限公司选择提前退出经营的,须在2017年7月15日24时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办理;超过日期的,则按每日每辆2万元标准扣减配合奖,扣完为止。截止2017年7月19日24时仍未选择提前退出经营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作任何选择的,均视为选择到期终止经营,不作任何补偿和奖励。

拔茅专线车经营者选择提前退出经营的,须在2017年7月15日24时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办理;超过日期的,则按每日每辆2万元标准扣减一次性补偿。截止2017年7月19日24时仍未选择提前退出经营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作任何选择的,均视为选择到期终止经营,不作任何补偿和奖励。

第三期为新昌县联谊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新昌县凯顺客运有限公司及新昌县兴新便捷客运有限公司,共涉及农村客运车辆64辆。

新昌县联谊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新昌县凯顺客运有限公司和新昌县兴新便捷客运有限公司选择提前退出经营的,须在2017年7月25日24时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办理;超过日期的,按每日每辆2万元标准扣减配合奖,扣完为止,截止2017年7月29日24时仍未选择提前退出经营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作任何选择的,均视为选择到期终止经营,不作任何补偿和奖励。

(二)城乡公交票价改革

城乡公交票价实行多票制,起步价为2元/人次,起步里程为15公里,超过15公里的每10公里增加1元/人次,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最高票价不超过5元/人次。

镇村(镇)公交票价实行二票制,起步价为1元/人次,起步里程为5公里,超过5公里为2元/人次。

IC卡、市民卡和移动支付享受票价8折优惠。

(三)完善财政性补贴机制

1.本次运营体制改革及今后公交站场、候车亭建设所需建设资金由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保障;园区候车亭建设所需资金由园区负责保障。

2.按政策享受票价免费和优惠部分,每季度由县财政局按实予以补贴。

3.公交公司因价格因素和普遍服务造成的经营性亏损,每年由县财政局经审核后按实予以补贴,并逐步建立成本核算机制。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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