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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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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07〕6 号)《浙江省农作物种子贮备管理办法(试行)》(浙农计发〔2008〕78 号)等两个规范性文件,分别于2007年3月24日、2008年11月13日发布施行,是农作物种子(蚕种)储备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和制度规范,为确保安全供种,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保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维护我省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及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物质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新《种子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绿色发展、财政支农机制体制改革等深入推进,以及国家有关种子储备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等,原两个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

健全完善种子储备制度是增强农业抗灾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业安全的重大措施,尤其针对我省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态势和灾损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现状。因此,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并征求了各设区市、省级相关部门等意见,同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意见,修订《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作物种子(蚕种)储备管理,明确储备功能定位,完善分级联动储备体系,优化品种结构,规范储备行为、运行机制和资金使用,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提高储备效率效能和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储备防风险和应对灾害的基本功能、基础性作用,以及稳增长、调结构的积极作用。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厘清功能定位。突出储备的救灾备荒功能,明确以水稻为重点的救灾种子储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维护粮食安全和保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完善分级储备制度,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农作物种子储备体系、省级和重点市县蚕种储备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动用。各地因灾害等需调用储备物资时,首先动用当地储备,不足时向上一级提出动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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