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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1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工业立县、生态兴县、创新强县”为引领,全力打造先进产业引领区、全域旅游体验区、创新发展示范区,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昌。
第三条 县政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核心、拥护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 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两强三提升 ”建设行动计划,把“强谋划、强执行,提高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作为政府工作的生命线,加快构建抓落实的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做到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要坚持廉政为公、勤政为民、善政为要,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加快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五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
第八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分管领导商量决定。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县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十三条 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加快提升产业层次,着力深化创新改革,不断增强发展动能,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金融风险管控、低收入百姓增收、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坚持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亩均论英雄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规范市场执法,加快信用新昌建设。
第十六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公共安全工作体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新昌。
第十七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昌。
第四章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各方意见,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九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县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作出的事关新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拟发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制定行政性规范性文件,须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法制工作机构共同承办。
第二十八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提升新昌政务服务网,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要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县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