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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7〕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及各专业安委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组织结构设置。
(二)为规范县安委会工作运行,参照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安委会工作规则。
(三)县安委会是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结构设置
(一)县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县安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各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县安委办设在县安监局,主任由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县安委会下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安委会”),专业安委会根据副县长工作分工,选择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对较重的行业领域进行设置。专业安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专业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业安委办”),专业安委办设在牵头部门(单位),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专业安委会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1.县安委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各专业安委会工作;
(3)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4)分析全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6)必要时,协调驻新部队和武警中队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安委办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全县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及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建议;
(2)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在产业政策、科技发展、资金投入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专业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承办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起草分解市政府对我县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定期通报全县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执行情况;
(6)协调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7)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报和统计;定期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10)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11)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落实县安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12)负责专业安委办、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
(13)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委会(安委办)是县政府的非常设性机构,不代替行使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专业安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促进专业安委会分管行业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研究部署落实专业安委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将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组织召开专业安委会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督促检查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事故防范工作;
(6)督促指导协调本专业安委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7)向县安委会报告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8)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专业安委办主要职责
(1)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专业安委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3)承办专业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落实专业安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4)做好专业安委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专业安委会和县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5)负责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6)承办县安委会和专业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制度
1.县安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①县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县安委办提出。
②县安委会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县安委办提出。
③必要时,县安委会主任可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2)检查制度
①县安委会组织的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县安委会领导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部门参与。
②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按照县政府(或县安委会)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由县安委办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
(3)报告制度
①县安委会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②每年12月20日前,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向县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成员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③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④重大节日前,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向县安委办报告节日期间值守人员名单,并在节日期间每天向县安委办报告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情况。
(4)签发制度
县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2.县安委办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专业安委办、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县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县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2)会议制度。县安委办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安委办或县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县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3)报告(通报)制度。县安委办每年向县安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每月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县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4)签发制度。县安委办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专业安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专业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专业安委会主任可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专业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专业安委办提出。如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专业安委会应及时召开事故现场会。
(2)检查制度。专业安委会组织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由专业安委会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报告制度。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向县安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的同时,应报告所在专业安委会。专业安委会每年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签发制度。专业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4.专业安委办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专业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2)会议制度。承办专业安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专业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3)报告(通报)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专业安委办向专业安委会和县安委办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每半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专业安委会安全生产形势。专业安委会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应及时报告县安委办。
(4)签发制度。专业安委办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其他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与组成人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84号)停止执行。
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专业安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李 宁
副主任:柴理明
王仲林
裘武宏
莫 靓
胡玲萍
杨哲文
方维炯
徐立新
赵国平 县府办
张剑鸣 县府办
卢丽锋 县安监局
成 员:严 岚 县委组织部
章利红 县委宣传部
叶 钟 县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