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7〕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特困人员认定范围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认定办法遵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执行。
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人员应重新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不符合条件的终止救助供养,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并继续享受惠民医疗政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医疗、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在救助供养经费中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院挂钩”的,由挂钩的供养服务机构办理。
5.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并随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局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四、特困人员救助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民政局进行审核。
3.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供养服务机构。同时,鼓励和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的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