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农药裁量基准》)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国务院全面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体制、主要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特别是在处罚条款上,不仅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而且还大幅增加了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自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基层农业部门办理的处罚案件数随之大量增加,我厅于2015年制定的有关农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不宜再执行适用,基层农业部门在办理农药行政处罚案件时,没有相应的裁量基准依据,既造成各地行使处罚裁量权不统一、不规范,也给执法人员具体办案带来困难。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关于“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要求省级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
因此,制定出台新《农药裁量基准》,既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制度上的规定,更是执法上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