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8〕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七星街道2018年第二期(磕下村)旧村改造房屋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七星街道2018年第二期(磕下村)旧村改造房屋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县七星街道旧村改造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昌县七星街道旧村改造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29号)的规定,结合旧村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旧村改造目的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保障人民群众同享城市改革发展和文明进步成果,积极建设文明和谐居住区,改善七星街道旧村面貌,需对七星街道磕下村(林家、山根脚、茅屋头、路廊村自然村)范围内的未改造房屋实施旧村改造。
二、旧村改造范围:七星街道磕下村(林家、山根脚、茅屋头、路廊村自然村)范围内的未改造房屋(详见磕下改造红线图)。
三、旧村改造数量:本次旧村改造涉及七星街道磕下区域总户数约192户,总建筑面积约8.45万平方米。
四、实施时间:签约搬迁期与争先签约期以实施单位发布的旧村改造公告为准。在争先签约期内签约的享受争先签约奖,所签订拆改协议为预签协议,以村为单位,预签协议户数原则上达到涉及改造总户数90%(含)以上的,经旧村改造实施单位公告,预签协议自动转化为有效协议。
五、七星街道办事处负责七星街道旧村改造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除补偿的具体事务工作;高新园区、城投集团负责改造资金保障工作,七星街道办事处、高新园区、城投集团负责安置地块的安排落实及配套建设工作。
六、被拆除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房屋装修、附属物价值的补偿,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提供,家数不得少于三家。
七、旧村改造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确认依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补偿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权证面积与现状有明显差错的除外。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产权有疑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权属认定小组,按照相关依据、材料,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苗木征收后所征收的苗木归资金保障单位所有,并有资金保障单位负责处置。
八、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对被拆除房屋、装修、附属物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旧村改造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进行说明,对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予以修正,经公示无异议的内容可作为补偿的主要依据。
九、改造范围公布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旧村改造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旧村改造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户给予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1. 货币安置户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2. 货币安置户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实施单位应按补偿标准给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