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8〕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城南路口平改立工程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城南路口平改立工程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为确保新昌城南路口平改立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20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7〕30号)和《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17〕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订《新昌城南路口平改立工程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下称《方案》)。
一、搬迁目的
因新昌城南路口平改立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二、搬迁范围
新昌城南路口平改立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以道路规划及房屋搬迁红线为准(详见《新昌城南路口平改立工程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红线范围图》),其他搬迁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实施责任单位
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除补偿的具体事务工作。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搬迁使用方,负责按期落实提供补偿资金、搬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落实规划选址、土地报批等工作。
四、实施期限
搬迁期限、先签约搬迁期和签约搬迁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
五、房屋搬迁红线范围通告后,房屋搬迁红线范围内暂停审批新的房屋建筑及新的工业项目;土地不得流转,如流转一概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及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实施,一律不予补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不准抢种新种花木、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如有抢种新种,一律不予补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严禁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活动,如有实施,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和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记载内容为确认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准,权证登记明显错误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调查确定。
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实施单位成立的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八、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由实施单位确定,被搬迁房屋及其装潢、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等的补偿,结合安置方式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予以修正。
九、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两种方式。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十、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比准价评估补偿。
十一、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必须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安置地块由房屋搬迁使用方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迁建安置区域内的地基平整、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由搬迁使用方负责建设。宅基地安排由房屋和土地搬迁范围所涉乡镇、街道监督落实。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搬迁房屋所有人须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设计要求建房,统一层高,统一样式,须与村方签订建房协议,并承诺遵守建房约定。
十二、搬迁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搬迁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按其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地放样之月后12个月计发,超过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房屋用途改变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