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8〕13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新昌县气象局所属的县气象台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和标准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执行。
第四条 新昌县气象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 新昌县气象局所属的县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 新昌县气象局所属的县气象台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防灾减灾救灾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新昌县气象局所属的县气象台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的危害程度、受灾范围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防灾减灾救灾部门通报全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