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8〕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审核及经办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审核及经办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落实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审核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做好“人地对应”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5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审核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范围和对象
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在征地公告发布时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合法权源资料、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给予核定。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
2.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
4.征地公告发布后户籍迁入或公告发布前已迁出本行政村的人员。
二、经办程序
(一)核定可安置人数。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前公告中通知被征地村办理失土参保指标核定,由行政村提供业主单位的原始征地协议(复印件加盖村公章、原件备查)、土地征收上一年度末人口和耕地面积数据(以乡镇<街道>统计数据或土地变更耕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为准,应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口)、征地单位的书面意见、被征地时具体安置情况、以前被征地农民核定情况等相关材料,填写《新昌县耕地征收核定表》(附表一),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征地协议、第三方土地勘测图、土地勘测报告、征地项目所在村征收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面积,核定可安置人数(即参保指标)。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1年,从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至联合审核机构审核结束止,在该期限内要办理完指标核定、参保人员落实、参保人员审核等手续,超出期限不再核定参保指标及参保人员审核等手续。耕地征收比率在80%及以上的行政村,可选择即征即保方式办理核定参保指标手续;也可核定为耕地全征村,选择一次性办理整村参保。一次性办理整村参保之后,剩余耕地被征收的原则上不再另行核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指标。
(二)上报可安置名单。
行政村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核定的参保指标人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为依据,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将耕地被征收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行政村原则上须一次性确定《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附表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及相关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统一由村经办人员持《新昌县耕地征收核定表》《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表》《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及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会会议记录、相关公示表等资料一并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审核可安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