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医疗卫计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8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改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统一县域内药品供应目录,制定县域内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供应药品目录(抗菌药物除外),县乡两级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目录要基本保持一致,让慢性病患者能在基层配到所需药品。现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现用慢性病使用药品进行整合,出台了新的县域内统一药品目录(慢性病类试行),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原使用的药品目录仍可正常采购使用。涉及到慢性病类用药可按县域内统一药品目录(慢性病类试行)的新规定采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