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信访局法律审核工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信访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核”是指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条 国家信访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 法律审核的重大决策是指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基础业务建设,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涉及的主体资格、条件、权限是否合法合规;
(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六条 法律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拟以国家信访局或者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名义单独或者会同其他单位印发的有关信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提请国家信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有关办信、接访、网上信访、督查等信访业务方面的办法、意见、规程、细则等制度;由国家信访局单独或者会同其他单位起草的拟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信访工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
规范国家信访局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表彰奖惩、财务、保密、保卫等文件制度;会议、活动通知;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部署具体工作的通知、方案、纪要;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国家信访局法定职责范围;
(二)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同国家信访局制定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律审核的合同协议包括拟以国家信访局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等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 合同协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签约和履约能力;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损害本单位权益、影响本单位声誉;
(三)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违约责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纠纷解决条款是否有效,保密范围、知识产权归属、期限和赔偿责任是否缺失,合同有效期和终止条件是否明确等;
(四)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对等,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规范,是否存在歧义;
(五)不同条款之间以及相关合同协议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否互相衔接、协调一致;
(六)其他涉及合同协议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