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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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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新昌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昌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昌县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25日

 

 

 

 


 

新昌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由本县科技型企业自主建设,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并经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不断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开展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开展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做好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服务。

(四)辐射带动县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

(五)培养引进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研发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研发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研发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三)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研发中心工作,负责研发中心建设政策指引,公布认定名单,核发证书。

(四)各镇、乡(街道)负责本区域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一年(365天)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规上企业;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拥有1项以上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实用新型专利);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研发中心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德能勤绩突出的研发中心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5%以上,人数不少于3人(软件类企业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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