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现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新昌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注册一年(365天)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规上企业;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拥有1项以上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实用新型专利);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3、企业已建立研发中心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德能勤绩突出的研发中心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5%以上,人数不少于3人(软件类企业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