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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农作物种子储备是确保灾后恢复生产用种需求和平抑种子市场价格的有效手段,对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原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发布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规范、保障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2019年3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正式施行,对农作物种子储备相关规定作出了调整。2020年,省农业专班出台了《关于印发粮食生猪增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农专班发〔2020〕1号),对农作物种子储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特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2条。

(一)总则。共6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责任部门、储备制度等。要求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各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信息化平台,加强储备种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二)储备计划。共7条。规定了储备品种、数量、年度计划的制定等。要求储备种子以水稻、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旱杂粮、速生蔬菜等作物作为补充,以生育期短、适播期长的品种为主。全省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种需要和市场供种风险等情况确定,数量以常规稻亩用种量计算,杂交稻、杂交玉米、蔬菜种子按一定比例折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并下达各市,各市再下达所辖县(市、区),具体品种及数量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储备周期按不同作物具体品种确定,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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