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20〕37号
2019年5月5日,本机关作出新政发〔2019〕28 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补偿决定》),决定对吕连君的坐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湖头桥19-3号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货币补偿。吕连君2019年10月30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该《补偿决定》。该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19)浙06行初11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吕连君的诉讼请求。吕连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浙行终89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 2020年8月17日生效。
2020年8月26日,本机关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吕连君,催告吕连君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新昌县南明街道湖头桥19-3号房屋腾空,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处置。吕连君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遂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