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2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政策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政策处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浙东唐诗之路”新昌天姥山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确保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参照《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两山”理念。围绕浙江省大花园建设行动计划,结合“美丽新昌”建设目标,打造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带样板。
二、政策处理原则
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用地红线作为本次政策处理范围,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用房屋搬迁、土地征收、土地流转三种形式。
同时,实施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协议一次性签约率须达80%以上。
三、实施责任单位
本次政策处理实施单位为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事务工作,新昌县诗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资金保障,并协助配合南明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四、实施方案
本次政策处理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10日前完成)
1.成立工作专班,实行相对集中办公,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确定红线控制范围并通告。
3.制定出台房屋搬迁、土地流转、土地征收等相关政策。
4.确定征收事务、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中介机构。
5.发布公告,公布房屋搬迁范围、土地流转范围、土地征收范围及补偿相关政策。
6.召开各级动员会议。
(二)启动及实施阶段(2020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
1.房屋搬迁(2020年10月11日—11月30日)。搬迁工作组、测绘单位、评估机构和征收事务所同步入户开展工作,11月底完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在项目建设进场前完成房屋腾空拆除。
2.土地征收(2020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完成土地征收协议签订。
3.土地流转(2020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按照流转土地涉及的村民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完成3个行政村的土地流转协议签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建立由南明街道、天姥山发展中心、国土、建设、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动机制,协助处理土地性质用途确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土地与房屋租赁利益纠纷调解等问题。
(二)广泛宣传动员。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唐诗之路建设、天姥山旅游区开发的重大意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天姥山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保护工作,为政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分解落实责任。天姥山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和新昌县南明街道等责任单位及工作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细化工作目标和进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稳步推进政策处理工作。该工作列入年度重点攻坚工作,参照拆改工作加计分,对工作人员参照拆改工作落实考核奖励。
(四)坚持公平公正。要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住户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要针对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的选择、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切实维护库区社会稳定。
附件:1.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2.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3.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土地流转方案
47-2(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征收红线.pdf47-1(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租赁红线.pdf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1
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为确保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20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7〕30号)和《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19〕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下称《方案》)。
一、搬迁目的
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建设需要。
二、搬迁范围
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项目规划及房屋搬迁红线为准(详见《浙东唐诗之路核心段提升项目房屋搬迁红线范围图》),其他搬迁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实施责任单位
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除补偿的具体事务工作。新昌县诗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搬迁使用方,负责按期落实提供补偿资金、搬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落实规划选址、土地报批等工作。
四、实施期限
搬迁期限、先签约搬迁期和签约搬迁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
五、房屋搬迁红线范围通告后,房屋搬迁红线范围内暂停审批新的房屋建筑及新的工业项目;土地不得流转,如流转一概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及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实施,一律不予补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不准抢种新种花木、果树、茶树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如有抢种新种,一律不予补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严禁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活动,如有实施,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和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记载内容为确认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准,权证登记明显错误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调查确定。
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实施单位成立的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搭建建筑物,不予补偿,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遵从“人性化征收、安全拆房”的工作原则,给予适当的残值补贴。否则,不予补贴。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八、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潢、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等的补偿,结合安置方式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在搬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搬迁人反映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予以修正。经公示无异议的内容,可作为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之一。
九、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两种方式。每户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十、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比准价评估补偿。
十一、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必须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安置地块由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和所在行政村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安置费用由搬迁使用方负责,由所在村与搬迁使用方进行结算。
十二、搬迁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搬迁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按其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地放样之月后12个月计发,超过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房屋用途改变的补助。
1.用作商业经营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对房屋搬迁项目实施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执行。
2.用于生产加工的,凭搬迁公告发布前一年以上有效营业执照,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补偿。
3.用作仓储、办公的不作再次补助。
以上合法经营面积仅限于自建房底层。
(四)奖励办法。
1.争先签约奖。被搬迁房屋所有人在争先签约期内争先签约的,可按每户30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在规定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的,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对车库(车棚、地下室)按被搬迁车库(车棚、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3.住宅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合法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五)住宅房屋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以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装修评估超过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值补偿。
(六)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被搬迁人自房屋搬迁红线范围通告发布之日或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按以上基数再给予10%的购房奖励(二次交易房价格一律按县政府公布的《二手住宅房区域中心价》计算),但实际购买资金少于基数的,重新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按照《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相关规定的通知》(新建〔2017〕197号)及《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相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因个人房屋被搬迁,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三、搬迁集体土地上生产用房的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