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建设战略和县委县政府“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现代化新昌”目标,奋力打造竞争力一流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数字经济第一县和“未来工厂”标准地,结合新昌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1.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工业与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如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评为县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奖励。对县里组织开展的轴承、机械、胶囊等行业的“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平台内数字化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明显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5万元。
2.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安全用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使用纳入全省企业上云数据监测系统云产品服务商提供的云应用服务实际使用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生产类、管理类、业务类),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企业上云项目,按实际使用费用的30%予以最高50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县级上云示范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云平台服务商进行年度考核,经年度考核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强化“安全用云”保障,对业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测评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
3.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引导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向数字产业园区集聚,对入驻数字产业园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贴;对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参照经济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行业竞争力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4.加大对软件企业的支持。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该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产业化的,2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加强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培育。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的,给予奖励30万元;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通过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新增30家、50家、100家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鼓励大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100万元。
7.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应用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进行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被列入县应用样板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5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8.鼓励企业加大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对被评为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并在县内制造企业实现批量推广(不少于10家)应用的本地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服务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使用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规上企业的扶持。在享受其他同等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在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企业上云项目,补助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二、实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略
10.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新材料、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开展产业链全球精准招商,谋划盯引实施“竞争性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力支持增材制造(3D打印)、卫星遥感等前沿和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落地新昌,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奖励比例和限度上可允许适当突破。对在本县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含),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含)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1.促进通航产业引领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发展壮大通用航空产业。对通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航站楼、停机坪等)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补助。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持有适航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证并在新昌生产或组装的载人航空器、航空模拟机每架(台)销售(不含税收销售)给予5%的补贴,单架(台)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通航产业战略性投资,支持通航空管指挥中心(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行,政策期内每年补助8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提供用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援、警用巡逻、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空中安保支援、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等公共飞行服务,成效明显的,经核定每年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航空培训机构,对在新昌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对在政策期内完成飞行员培训且取得飞行执照的航空培训机构,给予单个飞行执照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通航产业人才引进,通航产业类企业引进的年薪50万元以上的管理和技术类高层次人才,参照绍兴市级领军人才享受为期5年的专家津贴。
12.促进生命健康产业科学发展。政府设立3亿元人民币的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医疗器械生产的延链、补链、强链开展合作并实现产业发展联盟项目。对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予以补助,其中:二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2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8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120万元。鼓励我县医药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于开展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并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规奖励资金100万元;对于开展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并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每个品规再奖励资金100万元;对于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个品种)再奖励150万元;企业按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规先后顺序依次申报奖励资金,每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规数量不超过(含)12个,但进入同品种国内前三家的不受数量限制。
13.促进传统优势制造业优化升级。凡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其中轴承企业、胶囊企业和纺织(机)企业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省级的重点工程和省级“四个百项”等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加强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加大对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型苗子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当年列入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型苗子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培育期内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增工业用地的,以评估价精准供地;以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用厂房500㎡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的规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持续上规发展,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11月份前完成首次上规的,奖励企业12万元,对企业上规后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的,追加奖励5万元。
15.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大奖”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单位,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被评为省卓越绩效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授权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认证证书、授权证书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取得国际互认证书的按每张5万予以额外补助。对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省级“隐形冠军”培育、市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省创业之星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县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新委〔2016〕6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新委〔2017〕71号)执行。
16.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强化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已获得上述三类认证的,每提升一个等级再奖励20万元;已有认证复评通过减半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新评为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年内与军工集团(含军品供应商)开展配套合作且军品定向年销售达500万元以上的,凭销售合同和发票给予年销售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享受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7.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权威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其他参与制(修)订的每项减半奖励。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参与制(修)订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和10万元奖励,获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给予10万、8万和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每只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
18.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