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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2020年社保费返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新昌县2020年社保费返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 昌 县 财 政 局

2020年4月15日

新昌县2020年社保费返还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 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绍人社发〔2020〕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返还对象及返还标准

(一)返还对象

返还对象为在我县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职工社会保险(五险)的各类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但下列对象不予返还:

1.2020年1月前未在我县参保的单位及机构;

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国有参股);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审核时已注销或被吊销的;

5.审核时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

6.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的;

7.审核时仍拖欠且未足额补缴2019年12月份(含)之前社保费的。

(二)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为参保主体1个月的社保缴费额,具体按照所属2019年11月份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税务入库数(不含补缴月份数)确定。

二、部门审核分工

成立县社保费返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府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民法院九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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