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和规范村级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新政办发〔2018〕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行政村以财政资金、上级补助以及企业(个人)赞助或捐赠资金等为来源,并且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村级工程项目监管;村级工程项目标前、标中、标后的管理和监督;乡有关职能科室按照职责对村级工程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操作规定
(一)决策申报。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交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所有村级工程项目均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填写《村级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村级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自主招标。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下的村级项目招标可实行简易程序,乡一般应派员参加。工程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开招投标。
简易程序一般只适用于工程预算简单、总价相对固定、不易发生变更的村级工程。该类工程应事先经村两委会讨论,采用自主招投标、邀请招标、抽签等方式进行,操作过程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合同签订。村级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严禁订立“阴阳合同”,签订合同前必须先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村级工程项目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和中标履约承诺书。
(四)施工监管。村级工程项目应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管理,村监会全程参与监督,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相关记录,乡政府不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