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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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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科〔202019

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单位:

绍兴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0430

 


绍兴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绍兴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围绕我市“双十双百”集群制造培育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考核评价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属地区、县(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进行申报建设,也可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申报建设。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企业牵头申报的不低于4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的材料由建设(依托)单位填写,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高等院校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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