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加快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关于印发2020年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卫发〔2020〕10 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与机制,鼓励托幼一体化发展,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真正实现“幼有所育”,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照护服务格局。
2.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提供科学指导。为照护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轻其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3.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4.优化服务,分类管理。坚持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对托育机构加强分类指导、科学管理,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探索照护服务新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21年,出台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2家、新增托位200个,建设婴幼儿照护实训基地1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
科学规划建设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老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二)发展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树立“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的理念,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落实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实施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教体、卫生健康、妇联、工会等部门资源,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等体系,构建覆盖全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支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教育中心、家长学校、三优中心、公益活动、媒体、网络等载体,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指导服务。
2.有效衔接托幼一体化工作。教体部门要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的幼儿,解决家长托育服务需求;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3.拓展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用房,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普惠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安全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引导发挥综合效应。
4.鼓励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保障。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园区等,积极挖掘现有资源,采取单独或联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照护服务机构,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我县,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我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各类政策优惠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政府购买婴幼儿照护服务。
以上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覆盖区域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
1.明确机构定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为解决家庭照护婴幼儿困难,由专业人员为婴幼儿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照料看护等托管性服务的机构。
2.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对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食品、卫生保健等内容进行审核性备案。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需要卫健部门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申请,根据国家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