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新昌县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县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推动数字化改革,提升县域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与归集、治理与质控、共享与开放、应用与管理、安全与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职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适合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是支撑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是指依据规范对公共数据的资源特征进行描述,可用于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检索、定位与获取,并按照一定的分级分类方法进行组织和编码的一组信息。
(四)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规范,负责县级公共数据归集治理、资源目录编制工作,负责县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用的支撑工作。
本县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按需使用可共享、已开放的公共数据。
(五)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编目归集。公共数据“以归集为原则,不归集为例外”, 各单位应向县数据平台全面归集职能范围内的公共数据,实现“数据目录化、目录全局化、全局动态化、目录之外无数据”。
2.共享使用。各单位应提供职能范围内的公共数据共享服务。依法依规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有序开放。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
4.安全可控。依托市、县两级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立全县公共数据共享安全机制,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和有效应用。
(六)县数据平台遵照省、市平台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各单位依托县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编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和安全的统一管理,不得建设独立的数据平台,已经建设的,不再续建、扩建和改建,并逐步做好迁移工作。
(七)各单位应当基于县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及应用。
二、目录编制
(一)公共数据资源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目录管理,以上级资源目录为基础,做好县级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的编制工作。
资源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名称、业务名称、数据项名称、存储格式、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提供方式、更新周期、共享期限等内容。
(二)涉公共数据信息化项目在建设方案中应当编制项目所涉及的资源目录,项目竣工时,应将资源目录更新到县数据平台。
(三)各单位应全面普查自建、在用的信息系统。依托数据平台目录系统,持续补充完善信息系统普查要素,做到信息系统普查全面、准确、无遗漏,并进行动态更新。
(四)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单位信息系统所涉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和目录编制,纳入县数据平台,形成全县资源目录。
(五)各单位应当加强资源目录的编制、审核、报送、更新等工作,保证资源目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已编目的公共数据及数据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变更申请与更新操作。
三、数据归集
(一)各单位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公共数据。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
可从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通过共享方式得到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二)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公共数据;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将编目后的公共数据归集至县数据平台。
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数据源特性决定数据归集方式,主要有按周期或者实时的任务式推送归集、交换系统方式归集、数据高铁主动抓取式实时归集等。
各单位是数据归集的责任主体,应按具体归集方式的对接要求改造配置本端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并开通相应权限,确保数据归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公共数据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提供、谁维护”的原则,由数源单位按照资源目录中的更新周期要求,将公共数据归集到县数据平台,并对所提供的公共数据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四、数据治理
(一)公共数据治理工作由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应用单位和数源单位共同承担,将公共数据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
(二)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县数据治理工作,负责建立数据清洗规则、数据质量评估标准、数据问题反馈机制,并建立各类主题库和专题库。
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问题数据修正工作,核验问题数据修正结果,定期统计并通报各部门问题数据修正情况。
(三)数据应用单位负责反馈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数据,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本单位各途径反馈的数据问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县数据平台反馈问题数据,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由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将问题数据通过县数据平台反馈给数源单位处理。
(四)数源单位是数据责任主体,负责整改、完善数据。应根据各方发现的数据问题,如数据错误、遗漏等,以及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问题,及时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反馈并归档,同时应组织完成本部门数据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