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背景和意义
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离社会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相对于机动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底数不清、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由于其缺乏统一的身份标识,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尾气排放缺乏监督管控,导致其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已成为移动源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依据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可知,2018年全国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氮氧化物共计562.1万吨,占移动源排放的氮氧化物总量的49.9%。
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进一步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控,基本消除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既符合国家及省、市、县相关政策要求,也是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实际需要。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Ⅲ类限值标准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二)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