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20〕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澄潭街道第一期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澄潭街道第一期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高新园区产城融合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县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园区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搬迁范围: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规划建设红线为准。其他搬迁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由新昌高新园区确定。
二、实施责任单位:新昌县澄潭街道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区块搬迁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部门协调及疑难问题处置等工作;澄潭街道办事处为本次房屋搬迁工作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搬迁的政策处理、产权认定、村民安置房建房审批、监管验收、搬迁实施方案的调研和制定等工作;新昌高新园区为房屋搬迁使用单位,负责按期落实提供补偿资金,落实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公寓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三、实施期限:本方案生效之日(生效以本《方案》公告为准)至2021年6月30日为本项目实施期限。房屋测绘评估复核期、争先签约期和签约腾空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在争先签约期内签约的享受争先签约奖,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预签协议,预签协议户数原则上要求达到本次搬迁范围内搬迁对象总户数90%(含)以上,经实施单位公告,预签协议自动转化为有效协议,公告之日即为协议生效之日。
四、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确认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权证登记明显错误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调查确定。
对房屋合法性和使用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澄潭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评估机构选定: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房屋所有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从县评估机构选库中提供,家数不得少于三家。
六、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等的补偿,结合安置方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安置用房的确切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
七、搬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式。住宅房屋被搬迁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产权调换、货币安置、迁建安置三种方式。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其中迁建安置仅限于符合建房条件的被搬迁人选择。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告生效之后,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交归实施单位处置,并由实施单位统一向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1.产权调换方式。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补偿。
(1)安置面积的确定。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补差,套数就少,套型就近”的原则确定总安置建筑面积。
总安置建筑面积在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评估重置价与安置房成本价相互结算;超过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并在合法建筑面积120%(含)以内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合法建筑面积120%以外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2)安置房源。
①安置用地坐落在澄潭街道规划安置用房地块。安置用房以毛坯房交付,安置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安置用房为待建高层或小高层期房,预定交付时间为被搬迁人搬迁之月后36个月内。(详见安置房源图文资料)。
②安置房价值评估:安置房价值由评估被搬迁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同一时点采取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③安置完毕5年之后可上市交易。
(3)安置房的确定。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付拆除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按“公开房源、就近安置、公证抽号”的规则落实安置住房(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①公开房源:安置住房全部公开。
②就近安置:按“拆一还一补差、套数就少、套型就近”的原则进行安置。
③公证抽号:按公证抽号办法落实安置住房(公证抽号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4)产权调换中的相关补助。
①安置在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安置房,每套住宅配置一间自行车棚,车棚按成本价结算。
②其产权调换房屋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搬迁实施部门承担。
③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期房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助设施及装修费。
2.货币补偿方式。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迁建安置方式。
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审批规定,其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补偿。
(1)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由被搬迁人按规定的建筑设计要求自行建造住宅用房。安置地块由澄潭街道办事处指导村两委统一落实,宅基地安排由澄潭街道办事处监督落实。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户不作迁建安置。
(2)根据高新园区总体规划在迁建安置地块(城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外)设立集中安置区。
(3)迁建安置区的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由搬迁使用方负责建设。
(4)搬迁使用方负责安置地块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土地报批等事项。
(二)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