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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新昌县卫健系统校园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昌县卫健系统校园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8日
新昌县卫健系统校园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切实提高卫技人员素质,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进行的校园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条校园公开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校园公开招聘要在用人单位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现场报名、现场面试、现场签订就业协议、然后组织体检、考察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校园公开招聘工作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县卫健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校园公开招聘对象为急需紧缺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户籍不限。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等情况;(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
第八条 校园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赴相关院校接受现场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条件;
(四)面试,根据面试成绩确定体检及考察对象;
(五)签订就业协议,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县卫健局在县委编办核准使用的事业编制数(或报备员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制定校园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计划中资格条件的设置,遵循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民族、性别等歧视性的资格条件。招聘计划由县卫健局汇总审核后,报县人力社保局;由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