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2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康养产业园南明街道南泥湾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康养产业园南明街道南泥湾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新昌县康养产业园南明街道南泥湾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县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搬迁范围: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规划建设红线为准。
二、实施责任单位:2021年第一期房屋拆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区块搬迁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部门协调及疑难问题处置等工作;南明街道办事处为新昌县康养产业园南明街道南泥湾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房屋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搬迁的政策处理、资金兑付、产权认定、监管验收、搬迁实施方案的调研和制定等工作;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搬迁使用方,负责按期落实提供补偿资金,落实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公寓安置房落实等工作。
三、实施期限:本方案生效之日(生效以本《方案》公告为准)至2021年8月30日为本项目实施期限。房屋测绘评估复核期、争先签约期和签约腾空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在争先签约期内签约的享受争先签约奖,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预签协议,预签协议户数原则上要求达到本次搬迁范围内搬迁对象总户数90%(含)以上,经实施单位公告,预签协议自动转化为有效协议,公告之日即为协议生效之日。
四、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确认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权证登记明显错误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调查确定。
对房屋合法性和使用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南明街道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房屋所有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从县评估机构推荐库中提供,家数不得少于三家。
六、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等的补偿,结合安置方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安置用房的确切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其中,C级危房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5%标准计算,D级危房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0%标准计算。
七、搬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被搬迁人的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货币安置两种安置补偿方式。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告生效之后,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交归实施单位处置,并由实施单位统一向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1.产权调换方式。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补偿。
(1)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总安置建筑面积为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30%-150%,并可按优惠成本价结算(分档安置面积结算表详见附件一),同时按“拆一还一补差,套数就少,套型就近”的原则落实。
(2)安置房源。
①安置用房为新建安置小区,安置房为期房,安置用房以毛坯房交付,安置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预定交付时间为被搬迁人搬迁腾空之月后36个月内(详见安置房源图文资料)。
②安置房价值评估:安置房价值由评估被搬迁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同一时点采取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③安置完毕缴纳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
(3)安置房的确定。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付拆除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按“公开房源、就近安置、公证抽号”的规则落实安置住房(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①公开房源:根据安置套数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房源,安置房源全部公开。
②就近安置:按“拆一还一补差、套数就少、套型就近”的原则进行安置。
③公证抽号:按公证抽号办法落实安置住房(公证抽号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4)产权调换中的相关补助。
①其产权调换房屋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搬迁实施部门承担。
②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助设施及装修费。
2.货币补偿方式。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搬迁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5元计算。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腾空之月起至被安置房交付之月后6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实施单位超过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