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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村监会顾问团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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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探索基层治理新方式新方法,夯实基层基础,强化基层公权力监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顾问团制度,现就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顾问团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团顾问制度的目的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顾问团制度是对完善村公权力运用监督的有益探索。通过设立顾问团,进一步督促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履职缺位、履职越位等情况的出现,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行为,增强履职能力,从而提升民主监督的作用和力度,预防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清廉儒岙为目标,着力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以提升“三务公开”、“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等为监督内容的民主监督能力,进一步促进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顾问团的设置要求

(一)设立。2021年由镇党委确定3个村先行先试,待总结经验后向全镇各村铺开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顾问一般在3人以上,不设置人数上限,设顾问团团长1名,顾问团成员不作为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任职回避参考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要求,任期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相同。

(二)资格条件。(1)长期居住在本村;(2)身体健康,具备任职必须的身体条件;(3)具有一定威望的党员、村民代表或人大代表、有一定代表性的村民、群众认可度高的退职村两委干部、企事业单位退职返乡的人员、镇指派工作人员。

(三)职能定位。村监会顾问团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镇纪委的指导与协调。村监会顾问团对村级事务具有知情权、质询权、监督权,应对如何开展村务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不当行为进行提醒或提出批评意见,但无调查权、决定权,不直接参与村级事务决策。村监会顾问团成员可列席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监会会议,各村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需主动邀请村监会顾问团参加村两委、村民代表、村监会等会议。村监会顾问团应定期向镇纪委书面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应立即向镇党委或纪委进行报告。

四、村监会顾问团成员的产生

(一)产生。村监会顾问团成员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片长、驻联村干部、镇人大等多渠道提名,经村两委讨论,提交镇纪委审核,报镇党委同意后,由村党组织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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