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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社会救助需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状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核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所掌握的社会救助家庭情况,对社会救助家庭申报的经济状况进行确定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