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就《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国际化的进程中,信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瓶颈,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信用对经济的运行产生了越来越深远的影响,信用活动决定经济活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信用问题也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焦点话题之一。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我省散装水泥应用行业管理体制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安全管理方面涉及到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保险监管等部门;行政管理方面在不同层级归口不同部门,市县区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商务、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涉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业企业有千余家,但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不明、评价无标准,行业企业对安全信用建设没有一个统一尺度,所以必须要系统化建立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基本管理信用、安全事故管理信用、社会责任信用、信用评级评分),解决行业企业安全信用问题。
为加快建立我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浙江省散装水泥产业发展实际,对散装水泥行业企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物流企业)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管理,进一步改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背景
根据散装水泥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新秩序、巩固和提升行业企业安全信用建设水平的根本需要,也是主动融入社会整体信用体系建设形势的重要体现。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和法规的需要。
本办法涉及到法律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
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内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发生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是要求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
2.《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是构建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体系重要政策依据。
3.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次修正)。这是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及其监督管理的政策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四条中:“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这是构建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协调行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4.《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中指出:到2019年底,试点的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行政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0年底,全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水平大幅提高,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贯彻落实4月12日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力助推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建设。这是建立行业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的总体方针,也是建立行业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的总体目标。
(二)是贯彻落实省委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精神的需要。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加快构建行业信用责任体系的工作部署,加快制定行业安全信用监管制度文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行业安全信用监管的主体、适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为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