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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及展务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3月8日前反馈,联系人张雨晴,联系电话:82898589。
2019年3月1日
关于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及展务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和展务管理工作,规范办展秩序,依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杭州市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第一条 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金额原则上要达到以下标准:流通型企业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注: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是指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如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碳、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无处罚期限的,从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因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大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四条 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推荐)评审标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35分)
按照流通型和非流通型分设150万美元和75万美元两个最低出口额标准,申请企业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 10 分,每超过超过 100万美元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 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以下认证中,每获得一项认证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ISO9000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
2.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3.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4.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
5.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指:
6.OHSAS18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全年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算。
五、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 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 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 5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 3 分。本项累计不超过 5分。
七、品牌荣誉(10)
国家出口名牌得10分、省级出口名牌得8分、市级出口名牌得5分。同一品牌按最高登记荣誉计算,不重复计算。
八、自主品牌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0分)
自主品牌出口占比100%得5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100%得5分,以此类推计算得分。
九、配合开展相关工作(10分)
积极参加省、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商务活动和境内外展览的,加10分。
第三章 参展申请与展位安排
第五条 凡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cn/”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打印盖章后连同评审材料(如上年度出口额、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一并提交给区商务局,参展申请正式生效。
第六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的申请和安排,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性展位的安排,应根据企业申请,原则上按《一般性展位(推荐)评审标准》计分评审,为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量,企业申报材料未提供要求资料的,可以展区出口额为分配依据。按照根据本章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展位(推荐)调整方案,经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参展企业名单在《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对有异议的公示企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下届展会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一般性展位分配(推荐)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杭州市交易团有关一般性展位组展工作规定的原则;
2、以展区为单位(推荐)调整展位;
3、按照《一般性展位(推荐)评审标准》评分或直接按展区出口额排序;
4、按照企业已经拥有展位数量的多少分列申请企业梯队,梯队顺序为分配先后顺序。拥有0个展位的申请企业列入第1梯队推荐,已经拥有1个展位的申请企业列入第2梯队推荐,依次类推;
5、展区供求关系紧张,并且申请首个展位企业(拥有0个展位)出口额较大(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可以跨展区调剂;
6、每2届实行一次末位淘汰,展区无企业申报需求的,可以顺延至下届淘汰;“末位”是指展区中拥有最低平均出口额(企业展区出口额/企业拥有的展区展位数)的展位,且出口额低于“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7、除因历史原因(为市、区交易团广交会展位基数做出贡献的企业展位,如由北京六大商会分配并划入交易团的展位)外,展区中各参展企业拥有的展位数量应与每个展位的平均出口额(企业展区出口额/企业拥有的展区展位数)匹配。
本条不适用于品牌展位和杭州市交易团分配的临时展位。
第三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八条 各参展企业以杭州交易团萧山交易分团形式参展并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九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一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参展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的,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2个展位只能申请与一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品牌展区和生产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第十三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在展位内摆放由外贸中心制作的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区商务局对所属参展企业的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
(六)经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六条 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
(三)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六)经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对被认定违规空置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空置一般性展位,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
(二)空置品牌展位,其空置展位所在展区的品牌展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直至下次品牌重新评审为止。
(三)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企业参展商品及其管理应符合广交会相关规定。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查实一家企业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在同一展区内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连续四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投诉后,被投诉人对投诉站的查处工作拒绝合作、态度恶劣、劝说无效,被大会进行交易团通报或大会通报的,连续二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涉嫌侵权物品被大会处理后,又在同一展区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物品,连续六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三)企业因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会/协会查处,并通报批评的,扣减该参展企业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二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被大会处以扣减展位、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将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四)因假冒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会/协会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该参展企业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二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将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第七章 展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广交会期间成立萧山交易分团,负责处理分团日常工作,具体承办办证、收费、后勤保障等展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广交会各种证件管理,严查转借、交换、涂改、倒卖证件行为,严禁各企业为非本单位参展人员办证。
(一)参展证件、参展代表证等办理范围仅限本分团所属展位的参展企业及其人员。不得超范围上报办证,若查出有违规现象将取消该企业下届办理参展商证新证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如为倒卖展位的中介人员办证等)的将取消该企业下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二)参展商证名额每个标准展位3张(化工展区为每个标准展位2张),同一展区4个展位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0张。
(三)广交会证件丢失,原则上不能补办,如确有需要,必须本人写出检查或情况说明,讲清原由,经本人及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交易分团领队审核同意后上报交易团。对两年内累计超过二次丢失证件的将不予补办。
第二十三条 参展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参展费用,对逾期交款的企业,将暂缓办理证件手续,同时将作为下届展会审核参展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广交会展务培训、成交统计、业务调研等工作。
(一)区商务局定期组织参展企业进行展务培训和召开领队会议。各参展企业要严肃对待,按要求按时参加,无故不得请假,未参加领队会或培训会的参展企业将延缓或不予办理参展商证,多次不参加会议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酌情取消参展资格。
(二)高度重视广交会期间外贸业务调研工作,各参展企业要积极配合广交会大会办、市交易团、区交易分团的问卷调查、企业约谈、实地走访展位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各项业务调研工作。
(三)各参展企业要认真做好广交会参展成交统计工作,通过书面或网络及时、准确地上报当天的成交数据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萧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2019年3月1日
关于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及展务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和展务管理工作,规范办展秩序,依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杭州市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第一条 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金额原则上要达到以下标准:流通型企业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注: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是指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如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碳、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无处罚期限的,从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因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大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四条 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推荐)评审标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35分)
按照流通型和非流通型分设150万美元和75万美元两个最低出口额标准,申请企业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 10 分,每超过超过 100万美元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 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以下认证中,每获得一项认证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ISO9000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
2.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3.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4.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
5.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指:
6.OHSAS18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全年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算。
五、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 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 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 5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 3 分。本项累计不超过 5分。
七、品牌荣誉(10)
国家出口名牌得10分、省级出口名牌得8分、市级出口名牌得5分。同一品牌按最高登记荣誉计算,不重复计算。
八、自主品牌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0分)
自主品牌出口占比100%得5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100%得5分,以此类推计算得分。
九、配合开展相关工作(10分)
积极参加省、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商务活动和境内外展览的,加10分。
第三章 参展申请与展位安排
第五条 凡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cn/”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打印盖章后连同评审材料(如上年度出口额、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一并提交给区商务局,参展申请正式生效。
第六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的申请和安排,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性展位的安排,应根据企业申请,原则上按《一般性展位(推荐)评审标准》计分评审,为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量,企业申报材料未提供要求资料的,可以展区出口额为分配依据。按照根据本章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展位(推荐)调整方案,经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参展企业名单在《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对有异议的公示企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下届展会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一般性展位分配(推荐)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杭州市交易团有关一般性展位组展工作规定的原则;
2、以展区为单位(推荐)调整展位;
3、按照《一般性展位(推荐)评审标准》评分或直接按展区出口额排序;
4、按照企业已经拥有展位数量的多少分列申请企业梯队,梯队顺序为分配先后顺序。拥有0个展位的申请企业列入第1梯队推荐,已经拥有1个展位的申请企业列入第2梯队推荐,依次类推;
5、展区供求关系紧张,并且申请首个展位企业(拥有0个展位)出口额较大(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可以跨展区调剂;
6、每2届实行一次末位淘汰,展区无企业申报需求的,可以顺延至下届淘汰;“末位”是指展区中拥有最低平均出口额(企业展区出口额/企业拥有的展区展位数)的展位,且出口额低于“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7、除因历史原因(为市、区交易团广交会展位基数做出贡献的企业展位,如由北京六大商会分配并划入交易团的展位)外,展区中各参展企业拥有的展位数量应与每个展位的平均出口额(企业展区出口额/企业拥有的展区展位数)匹配。
本条不适用于品牌展位和杭州市交易团分配的临时展位。
第三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八条 各参展企业以杭州交易团萧山交易分团形式参展并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九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一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参展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的,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2个展位只能申请与一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品牌展区和生产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第十三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在展位内摆放由外贸中心制作的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区商务局对所属参展企业的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
(六)经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六条 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
(三)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六)经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对被认定违规空置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空置一般性展位,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
(二)空置品牌展位,其空置展位所在展区的品牌展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直至下次品牌重新评审为止。
(三)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企业参展商品及其管理应符合广交会相关规定。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查实一家企业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在同一展区内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连续四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投诉后,被投诉人对投诉站的查处工作拒绝合作、态度恶劣、劝说无效,被大会进行交易团通报或大会通报的,连续二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涉嫌侵权物品被大会处理后,又在同一展区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物品,连续六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三)企业因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会/协会查处,并通报批评的,扣减该参展企业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二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被大会处以扣减展位、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将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四)因假冒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会/协会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该参展企业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二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将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第七章 展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广交会期间成立萧山交易分团,负责处理分团日常工作,具体承办办证、收费、后勤保障等展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广交会各种证件管理,严查转借、交换、涂改、倒卖证件行为,严禁各企业为非本单位参展人员办证。
(一)参展证件、参展代表证等办理范围仅限本分团所属展位的参展企业及其人员。不得超范围上报办证,若查出有违规现象将取消该企业下届办理参展商证新证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如为倒卖展位的中介人员办证等)的将取消该企业下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二)参展商证名额每个标准展位3张(化工展区为每个标准展位2张),同一展区4个展位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0张。
(三)广交会证件丢失,原则上不能补办,如确有需要,必须本人写出检查或情况说明,讲清原由,经本人及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交易分团领队审核同意后上报交易团。对两年内累计超过二次丢失证件的将不予补办。
第二十三条 参展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参展费用,对逾期交款的企业,将暂缓办理证件手续,同时将作为下届展会审核参展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广交会展务培训、成交统计、业务调研等工作。
(一)区商务局定期组织参展企业进行展务培训和召开领队会议。各参展企业要严肃对待,按要求按时参加,无故不得请假,未参加领队会或培训会的参展企业将延缓或不予办理参展商证,多次不参加会议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酌情取消参展资格。
(二)高度重视广交会期间外贸业务调研工作,各参展企业要积极配合广交会大会办、市交易团、区交易分团的问卷调查、企业约谈、实地走访展位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各项业务调研工作。
(三)各参展企业要认真做好广交会参展成交统计工作,通过书面或网络及时、准确地上报当天的成交数据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萧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