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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3-21 萧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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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发改委令第16号执行,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

    省市重点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区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萧分中心(以下简称萧山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全区各级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以项目拆分、年度招标等形式规避进入规定的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进行招标。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负责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处理异议等招投标活动全过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管理组织,落实责任人员,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切实履行招标人的法定职责。招投标重大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决策,逐级签批。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按照规定应当通过招标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开展代理活动。招标人应当有效约束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检查督促其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严格防范其利用代理招标人的地位,违法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萧山交易中心是招投标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负责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集中统一的交易见证、交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六条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是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人组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理处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水局)是本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现场监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等涉及招投标活动的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 招标、投标和定标

  第七条 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非法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在萧山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经区招管办备案,任何单位办理的招标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均无效。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备案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要求由区招管办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并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负责。

    施工类项目和其它技术要求比较复杂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在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方式、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及方法、其它特殊要求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简易评标法除外),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异议和相关处理情况均应书面记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抄告区招管办。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按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或备案。未按规定审核或备案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无效。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十二条 附属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特殊情况另行按规定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设定暂定价格,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时,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对符合单独招标要求的材料、设备,招标人可设暂定价格,并另行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

    (三)原则上不得设置“投标人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作为报名条件。因技术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必须设置“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设置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的50%,且“同类工程”是指同类技术或同类专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设置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技术复杂货物类项目应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

    最高限价的优惠率一般不得小于招标控制价的8%,其中,园林绿化和服务类不得小于15%。

    风险控制价的优惠率一般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的25%,其中,园林绿化不得大于40%,服务类不得大于50%,货物类不得大于35%。

    特殊工程的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招标人可聘请专家测算确定。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须额外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风险担保金(采用现金、汇票或支票),风险保证金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退还。

    投标报价大于最高限价者,作无效标处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选择以下评标方法之一,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合理低价法

    以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和最高限价要求,经评审的最接近中标基准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以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与最高限价的要求,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 简易评标法

     以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接近中标基准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简易评标法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3000万元以下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1000万元以下专业工程或货物类项目、20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

    (四) 综合评估法

    以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最高控制价要求:按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以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前有限数量中,按投标报价最接近中标基准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只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或者区政府对工程质量、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亿以上(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0.5亿以上、服务类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且项目情况特殊,并经招标人按“三重一大”规定集体讨论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必须以有限数量制下,投标报价最接近中标基准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见附件。

    方案设计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低价中标法和简易评标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前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的有关规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明确由其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萧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含利息)。注册地在萧山区范围内的企业可采用年度保证金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交易中心开标室,由招标人按规定签收和保存。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被评委否决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被评委否决的,经区招管办核准后,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发包。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只允许派1名代表加入评标委员会,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询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

    (三)明显低于风险控制价的;

    (四)相关资质、资格、业绩等证明资料存在疑问的。

    当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或者明显低于风险控制价且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属不平衡报价的,按投标总报价不变原则修正投标综合单价,如修正累计额超过投标报价2%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一般为3个,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放弃或拒绝签字但未陈述不同意见及理由的,视作同意评标结论。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信息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涉及投标合格条件和评分细则的资格、资质、业绩及主要派驻班组成员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由招标人依法确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对资质、资格等存疑的,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核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二)中标候选人的资质、资格、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等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可能存在影响履约能力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发现在本次投标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向区招管办提起投诉,由区招管办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区招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招标项目申请书);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投标文件;

    (六)中标结果(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七)招标投标情况说明(含招标人审定中标人过程、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和廉政协议,最长不超过30日。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招管办、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水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行政处罚、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信用考核、信用评价、职称管理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措施,并在各自指定的网站上公开公布信用扣分、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等企业或个人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萧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投标企业信息库,为招标人提供正确及时的信息和便利。要做好交易场所的秩序维护,保障各项设施设备及网站平台的正常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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