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萧山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杭科合[2018]8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创新券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实施,企业和创业者可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查询、检索和在线预约各类创新载体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资格认定、额度发放、使用审核、材料审查、兑现等事项。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萧山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萧山区内各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创客(创客团队)。
第八条 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市级创新载体”)按要求向我区企业和创业者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提供科技服务。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工业设计基地、检验检测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经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按要求向我区企业和创业者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提供科技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由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我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
第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和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