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17年9月13日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5〕116号)、《杭州市萧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萧委发〔200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 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区四级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区气象局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承担本区行政区域范围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预警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 “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 ”和“谁发布、谁负责 ”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九条 区气象局负责预警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预警发布中心具体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预警信息的接收、发布、反馈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并实行7×24小时值守制度。
第十条 教育、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水、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旅游、气象、人防、港航、地震、电力及应急指挥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萧山广播电视台、萧山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及互联网(政务发布,官方微信、微博)、农村应急广播体系、行业预警信息平台等要与预警发布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发布 “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多途径、多手段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信息制作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采用统一制作格式,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精练、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期限、事态发展、防范指引、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