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加快建设钱塘江金融港湾,根据《关于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加快集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7号)、《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萧山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总部类企业和私募金融类企业。
(一)金融总部类企业
一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及其独立核算的功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二是经省、市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总部。三是经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以下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创新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金融咨询资讯、金融教育培训等机构。
(二)私募金融类企业
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以及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并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金融总部类企业落户年实缴税收一般不低于500万元;私募金融类企业资金规模或管理规模(实到资金)一般不低于1亿元,其中经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金融类企业,资金规模或管理规模(实到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二、支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
对金融机构新购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金融总部类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私募金融类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自金融机构落户后三年内分期兑现。
对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要审核验收后,按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助;并自落户起三年内,按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助。以上两项补助总额金融总部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私募金融类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政策具体由金融机构落户地负责落实。
(二)项目落户补助
金融总部类企业自落户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80%、70%、60%、50%、50%给予优质经营管理补助;并可根据企业资本规模、总部功能、地方贡献等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上两项补助以企业前三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8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