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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才购房补贴(2023年度第一次)申领公告

朗读

根据《象山县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象政发〔2023〕14号)的文件规定,决定开展象山县人才购房补贴(2023年第一次)申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第Ⅰ类: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高级人才(按县人才分类目录调整同步更新)。

第Ⅱ类:在我县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一线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在我县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

第Ⅲ类:在我县自主创业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助理级初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证书的人才。其中,建筑业及其服务类企业的人才(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技术咨询和服务)须取得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等建筑工程和工程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或中级、副高级职称;县属国有企业人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人才,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1)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市级为前三位完成人,省级为前五位完成人、国家级为前八位完成人)的企业人才;(2)象山县当年度“330”领军型企业举荐的年工资性收入近两年均达到30万元—50万元,且在管理创新、技术革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人才;(3)在企业工作年工资性收入近两年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人才;(4)从事技术工作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5)入选象山县“半岛菁英”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双创人才。

第Ⅳ类:“半岛菁英”“半岛名师”“半岛名医”“半岛工匠”等半岛系列计划入选人才。

二、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才须为2018年8月12日后全职新引进。其中,在2018年8月12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的人才,须从2023年1月1日起五年内在象山县首次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2023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人才,自引进之月起五年内在象山县首次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

(二)第Ⅰ类人才须在我县所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三)第Ⅱ类人才要求聘任岗位与实际工作岗位一致。

(四)第Ⅲ类人才自主创业或所在企业必须是在我县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实质性正常运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县外国有企业,金融保险机构、邮政、电信、烟草等垂直管理企业及财政封闭运行管理区域内的企业。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第Ⅰ类人才在象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第Ⅱ、Ⅲ、Ⅳ类人才在象山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其中外籍人才还须取得在宁波辖区内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六)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单位人才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县未享受过人才公寓申购优惠、购房补贴和房改购房等优惠政策(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

三、补贴标准

(一)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50%,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拔尖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40%,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高级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5%,最高35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副高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15%,最高2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六)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技师)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5%,最高15万元的购房补贴;

(七)助理级初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3%,最高1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八)申请对象第Ⅲ类中,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的(1)(2)(4)(5)项企业人才,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第(3)项人才,参照高级人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九)半岛系列入选人才,已纳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的,按对应人才层次标准享受购房补贴;未纳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的,分别参照以下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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