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县委[2004]1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象人社〔2013〕111号)文件精神,对我县企业为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实行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招用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2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2、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本县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在象山工作);
4、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二、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一式三份,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象山政策 > 象山县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angshanxianrenlishebaoju/20181121/20356.html